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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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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制度

  **章总则

  **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国保发〔2016〕4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新闻宣传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新闻宣传工作包括新闻工作、编辑出版、影视广播、展览展示、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信息的对外发布。

  主要指涉及公司的新闻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新闻发布。指对外公布的相关信息,如专题新闻发布会、日常新闻发布,以及平时用各种方式对外部发布的新闻信息。

  2.媒体采访。公司工作人员以接受相关媒体集体或单独采访的方式,披露涉及公司的新闻信息。

  3.舆论引导。通过开展相关活动,组织媒体就相关主题进行深化报道和立体宣传过程中所披露的信息。

  4.公司所属内部媒体的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形象的新闻和广告宣传活动所披露的信息。

  5.制作、印刷、撰写涉及公司的影视广播作品、报刊书籍、学术论文,并对外提供和传播。

  6.对外展示涉及公司形象和产品及服务的模型、展板、多媒体等。

  7.通过互联网手段(包括固定端载体和移动端载体)对外发布、传播、提供相关涉及公司的信息。

  8.其他方式对外提供涉及公司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包括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秘密既包括国家秘密,又包括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新闻宣传保密工作责任

  新闻宣传信息发布部门对对外发布的新闻宣传信息负有直接保密责任。在起草、制作、对外发布新闻宣传信息时,须进行自查,以确保对外发布的所有新闻宣传信息内容不涉密,不能确认的拟发布事项内容,须向业务涉及部门或公司申请保密审查,直至完全不涉密。

  第六条办公室对新闻宣传工作的保密工作负有把关责任,对于新闻宣传信息发布部门申请审查的稿件,要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不涉密。

  第七条新闻宣传信息发布部门对新闻宣传信息从制作到发布的保密审查程序负有管理责任,要确保经过全部解密审查程序的新闻材料(含文字、照片、图片、视频等)才能发出。

  第八条公司内部媒体(含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对所要发布的新闻材料负有保密的连带责任,内部媒体对于所发布的内容需要进行自查,对于不能确认的拟发布事项内容需要报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涉密信息从内部媒体泄露出去,内部媒体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工作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相关人员在发布新闻信息或接受采访时,未按照经过保密审查的内容或超出规定的口径范围,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安全保密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新闻宣传报道管理

  第十一条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当按照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境外刊物登载的涉及我国家秘密事项的文章,不得公开转载或引用。

  第十三条接受涉及军工科研、生产及管理事项的新闻媒体采访,应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它重要活动的采访,须编制专项采访活动保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项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人,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进行中严格落实保密方案,执行各项相关保密审查程序。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按照专项保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有权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接待新闻媒体采访,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查验记者证、工作证、介绍信。必要时应与派出单位联系确认。采访后的稿件、作品、照片、声像资料等须经被采访人和公司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发表。

  第十六条对未经申请批准,专程或以其他身份到涉密区域进行采访的记者,特别是境外记者,均应在被发现的现场予以制止。如已采访的内容涉及我涉密(含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应暂扣其采访的笔记、录音或录像资料,核实其身份后报公司及国家保密、国家安全部门。

  第十七条内部报纸、广播、宣传橱窗等播放和展示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凡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试验和军贸等活动情况,须经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商业机密也必须审查。

  第四章新闻宣传保密工作要求及审查流程

  第十八条内部刊物发布新闻信息保密要求及审查流程。

  1.在内部报刊刊登的新闻信息,由信息撰写部门领导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信息撰写部门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毕后,需经本保密领导签字确认。

  3.信息撰写部门将稿件、图片、照片等交本单位保密部门备案后,将稿件等一并发至内部刊物编辑部门。

  4.内部刊物编辑部门在查收稿件时要同时检查稿件保密审查手续是否完备,一旦发现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擅自从普通传真或互联网发送稿件的现象,须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5.内部刊物编辑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流程,对有疑问的稿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将书面审查材料及被审稿件一并备案。

  第十九条对外发布新闻信息保密要求及审查流程

  1.由新闻采编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对外发布信息审批表》(附件1),同待发布信息一并,交本部门负责人。

  2.部门负责人收到《对外发布信息审批表》后,需认真审查待发布信息,确认无涉密和敏感信息,必要时须组织相关业务主管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查。

  3.新闻采编人依据审查意见完成修改后,将修改后稿件报定密部门负责人,定密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在《对外发布信息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4.新闻采编人将待发布信息连同《对外发布信息审批表》送保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发布。

  5.新闻采编人员收集相关新闻素材时,不得收集涉密材料,如确需涉密材料时,要严格按照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领取、发送、收集、管理及销毁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条新闻活动的保密要求及审查流程

  1.新闻活动是指公司组织的有媒体参加的或未邀请媒体出席但有相关信息需要对外发布的会议、庆典、仪式、招待会、培训等活动。

  2.重大新闻活动应制定专项活动保密管理方案,含应急处置方案。

  3.新闻活动的保密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对外发布的所有文字、图片和声像材料、新闻口径等。

  4.新闻活动所需对外提供或发布的资料、实物等,由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送保密办公室备案。

  5.新闻活动的对外宣传口径须由业务部门位制定,报保密办审定,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要求履行对外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手续。

  6.接受采访人员回答媒体问题的范围,不得超出事先经过审核的口径。

  第二十一条接受外部媒体采访的保密要求及审查流程

  1.公司员工接受外部媒体采访必须遵守先审批后实行的原则,采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严禁任何人未经审批私自接受采访。

  2.在接受媒体采访前,被采访单位必须填写《接受外部媒体采访审批表》(附件2),按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受采访。

  3.办公室要认真核查来访记者的记者证等证件,核实身份。

  4.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应在采访前研究采访提纲,准备采访口径。在采访前清理采访现场,确保不涉及秘密。

  5.新闻采访须安排在非密场所进行,期间应有专人全程陪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及时进行保密提醒。若发现记者私自进入涉密区域进行采访,应及时予以制止,如已采访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应暂扣其全部采访内容,核实身份后报公司保密办公室,如有需要则报国家安全部门。

  6.记者如需进行录像、照相,应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拍摄。受访部门须安排专人全程陪同拍摄人员,记者每次拍摄内容和角度等均须经陪同人员认可。

  7.采访结束时,接待人员须对采访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无任何涉密信息后方可让记者带走。若*终发表稿件等出现失、泄密事件,要采取应急措施,按照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如已采访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工作人员务必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让记者带走。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参观展厅及生产现场的保密要求及流程

  1.公司展厅及科研生产现场因业务关系接受外来人员参观必须遵守先审批后实行的原则。严禁任何部门未经审批私自接待外来参观。

  2.在接受外来人员参观前,牵头部门必须提前办理《外来人员参观审批表》(附件3),按流程进行审批。牵头部门方可组织外来人员按照审批参观区域进行参观。

  3.外来人员参观期间牵头部门应有专人全程陪同,在参观过程中及时进行保密提醒。若发现外来参观人员私自超出审批区域,应及时予以制止。

  4.公司展厅及生产现场原则上禁止摄像、拍照。如需拍照、录像,须在《外来人员参观审批表》中予以注明,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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